關(guān)于“作奸犯科”和“刑”的國學(xué)常識
篇一:“作奸犯科”的“科”是指什么?
針對某種事類的單行科罪條文在漢代叫“科”。漢代的科有處罰藏匿罪犯的“首匿之科”、懲罰逃亡人的“亡逃之科”、懲罰投寄匿名信的“投書棄市之科”等!逗鬂h書·陳寵傳》載:“漢興以來,三百二年,憲令稍增,科條無限”?剖菍β闪畹木唧w詮釋或補充?朴袃蓚含義,一是科刑,即對犯罪者處以刑罰;二是科條,即關(guān)于規(guī)定犯罪與刑罰的法令條文。
篇二|:什么叫“刑”?
“五刑”和“九刑”分別指什么?刑是戧(qi n )的借字,“刃、戧,刑也”(《集韻·唐韻》)。刑必留下創(chuàng)傷、疤痕,因而周代常以刑、殺并稱。古人也經(jīng)常兵、刑并提,“刑出于兵”,“大刑用甲兵”(《漢書·刑法志》),兵刑同制。在反復(fù)使用過程中,刑逐漸與兵分離,逐漸系統(tǒng)化。
五刑是對中國古代法律中規(guī)定的五種主要刑罰手段的概括稱呼,從最初形成到完善有一個較長時期的發(fā)展過程。“五刑”的最早記載見于《尚書》,據(jù)說是黃帝時期東夷的領(lǐng)袖蚩尤和苗民所發(fā)明的“五虐之刑”(《尚書·呂刑》),即“劓(yì)、刵(èr)、椓(zhuó)、黥、麗”。禹滅三苗后,皋陶吸收三苗“舊五刑”的.刑制,續(xù)成“墨、劓、刖、宮、大辟”五刑,割耳的刑罰施行在軍中,新增的刖刑是砍掉腿或是敲掉膝蓋骨!秶Z·魯語上》從施刑方法上總結(jié),以甲兵、斧鉞、刀鋸、鉆笮(zuó)、鞭撲為五刑。
早期的五刑是通行于漢文帝之前的肉刑和死刑,斷獄者有了定制可循,相對于夏桀、商紂等前代濫造酷刑是歷史的進步。晉時以“死、髡(k n)、完、作、贖”為五刑,是隋唐五刑的濫觴和過渡。北朝時的北齊以“死、流、耐、鞭、杖”為五刑;北周改耐刑為徒刑;隋朝去鞭刑加笞刑,確定五刑刑名為“死、流、徒、杖、笞”。唐朝沿用而改其順序為由輕至重,將五刑定型為“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”。除五刑外,還有許多使用于朝堂內(nèi)外的法外刑罰。直到清朝新刑律頒布,才開始建立了以自由刑為中心的,由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有期徒刑、罰金、拘役等五種刑名組成的新體系。
《左傳·昭公六年》載:“夏有亂政而作禹刑,商有亂政而作湯刑,周有亂政而作九刑。”在早期史籍中,有不少關(guān)于西周九刑的記載,如“刑書九篇、周法九篇”。“九刑”應(yīng)該是周公旦所作的刑書九篇。五刑是主要刑,而流、鞭、撲、贖是輔助刑,合稱九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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