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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春秋戰(zhàn)國時期的科學成就

    時間:2022-04-26 14:11:28 國學常識 我要投稿

    春秋戰(zhàn)國時期的科學成就

      春秋戰(zhàn)國時期是我國第一個各家思想交融的時期,而正是由于科學技術的發(fā)展帶動了思想文明的進步。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關于春秋戰(zhàn)國時期的科學成就,歡迎大家閱讀參考!

      春秋戰(zhàn)國時期的科學成就

      天文歷法方面:魯國的天文學家留下了世界上關于哈雷彗星的最早記錄;當時我國歷法已經(jīng)形成自己固定的系統(tǒng),基本上確立十九年七閏的原則,比西方早一百六十年。戰(zhàn)國時期,還出現(xiàn)了世界上最早的天文學著作《甘石星經(jīng)》。

      物理學方面:《墨經(jīng)》中有大量的物理學知識,其中包括杠桿原理和浮力理論的敘述,還有聲學和光學的記載。其中關于光影關系、小孔成像等,被現(xiàn)代科學家稱為"《墨經(jīng)》光學八條"。

      醫(yī)學方面:著名的醫(yī)生扁鵲發(fā)明望、聞、問、切四診法,被稱為我國中醫(yī)的傳統(tǒng)診斷法,兩千多年來一直被沿用。 突出的主要就這些,還有那時候的煉鐵煉鋼技術,只不過對現(xiàn)在來說,意義就不大了,只不過那時候比較強罷了,還有那時候魯班傳下的技術。

      一、成文法的公布及鄭、晉、楚各國的立法概況

      春秋初期,各諸侯國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。到中葉以后,由于經(jīng)濟基礎的變革,階級關系 的變化,從而引起法律制度的變革。總的說來,這一時期法律制度的一個重大改革,就是各 諸侯國公布了以保護私有財產(chǎn)為中心的`成文法。下面主要簡述鄭國、晉國、楚國制定法律的 情況。

      1.鄭國

      鄭國曾兩次制定法律,第一次是鄭簡公三十年,即周景王九年(公元前536年),鄭國執(zhí)政 子產(chǎn),鑒于當時社會關系的變化和舊禮制的破壞,因而 “ 鑄刑書于鼎,以為國之常法 ” 。這 是我國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。

      第二次是鄭獻公十三年,即周敬王十九年(公元前501年),鄭國執(zhí)政駟歂殺鄧析(公元前545 年 ~前501年),而用其竹刑。竹刑,為鄭國鄧析所作。他把法律條文寫在竹簡上,所以史稱竹 刑 。竹刑的出現(xiàn),在法律發(fā)展史上又是一大進步。此前的刑鼎笨重,而竹刑則便于攜帶和 流傳。

      2.晉國

      晉國自文公以后,曾四次制定法律。第一次是晉文公稱霸時期,即文公四年(公元前633 年), “ 作被廬之法 ” ; 第二次是趙盾(即趙宣子)為晉國執(zhí)政時制定的《常法》; 第三次是范宣子制定的刑書; 第四次是范宣子所作并予以公布的刑書。這是繼鄭國公布成文法之后,晉國開始正式公布 成文法。晉國公布成文法曾受到孔子的批評。

      3.楚國

      楚國在春秋時曾兩次制定法律。第一次是楚文王時作《仆區(qū)法》。仆區(qū)之法猶近世的窩藏法 。第二次是楚莊王時作《茆門法》(茆,同茅)。依照《茆門法》規(guī)定,諸侯、 大夫、公子入朝時,車不得進入宮門,以保障國君的安全。

      二、戰(zhàn)國時期的法律制度

      周元王元年(公年前475年)到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(tǒng)一六國這一時期為戰(zhàn)國時期。

      (一)法制指導思想

      1.厲行法治。 “ 不別親疏,不殊貴賤,一斷于法。 ” 這是新興地主階級用以指導立法的思 想, 其 中心是取消舊奴隸主貴族在法律上享受的特權,它打破了奴隸制 “ 刑不上大夫 ” 的壁壘。

      2.法律公布。 “ 法者,編著之圖籍,設之于官府,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” 。 “ 布之于百姓 ” 向百姓公布法律,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,從而否定了秘密法。

      3.輕罪重刑。 “ 行刑,重其輕者 ” 。指在執(zhí)行刑罰時,加重對輕罪的刑罰。 “ 禁奸止過,莫若重刑 ” 。這一思想對后世各朝的立法也有很大的影響。

      (二)各諸侯國的變法

      各諸侯國中取得了政權的地主階級,運用政權的力量先后在各國進行旨在發(fā)展、鞏固封建 生產(chǎn)關系,建立封建政治的變法運動。

      首先是魏國。魏文侯任李悝為相,推行新政。李悝的 新政主要有三點:

      (1) “ 盡地力之教 ” ,鼓勵開荒地和提高單位面積產(chǎn)量,廢除井田制,發(fā)展土地私有制。

      (2) “ 善平糴 ” ,就是國家在豐收之年收購一定數(shù)量的糧食,用來備荒; 荒年由國家出售一 定的糧食,以平衡糧價,防止舊貴族和大商人囤積居奇。

      (3)制定《法經(jīng)》以維護新政權所建立的統(tǒng)治秩序。

      其次是楚國吳起。吳起變法主要有兩方面:

      (1)逐漸廢除舊奴隸主貴族特權,針對楚國 “ 大臣太重,封君太眾,上逼主而下虐 民 ” 的情況,吳起提出兩條措施:第一項, “ 封君之子孫三世而收爵祿 ” ;第二項,用節(jié) 省下來的錢 “ 以撫養(yǎng)戰(zhàn)斗之士 ” 。

      (2) “ 明法審令 ” ,推行法治,整頓政治機構,裁減不必 要的官吏。

      第三是秦國商鞅所主持的變法。商鞅在秦國先后兩次發(fā)布變法令。第一次是孝公 三年(公元前359年);第二次是孝公十二年(公元前350年)。

      (三)《法經(jīng)》與 “ 改法為律 ”

      魏文侯時李悝制定《法經(jīng)》!斗ń(jīng)》分為盜、賊、網(wǎng)(或作囚)、捕、雜、具六篇。李 悝 認為 “ 王者之政莫急于盜賊 ” ,因此將懲治盜、賊行為的《盜法》和《賊法》置于前面。古 代盜主要指侵犯財產(chǎn)所有權的犯罪,賊主要指傷害人身及反抗朝廷等嚴重犯罪。盜賊需要緝 捕,所以又專列《囚法》、《捕法》!峨s法》用以概括盜賊以外的各種犯罪行為。《具法 》的內(nèi)容為 “ 具其加減 ” ,即統(tǒng)一規(guī)定以上各篇定罪量刑的通例與原則,類似于近代刑法典中的總則,而 《具法》以外的五篇皆 “ 罪名之制 ” ,類似于近代刑法典中的分則。采用將法律的總原則、 通例專列一篇,而與其他篇章相對應的編制體例,說明《法經(jīng)》的立法技巧已初步走向成熟 ,可稱為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較系統(tǒng)的封建法典,為以后歷代法典的濫觴。

      商鞅入秦主持變法革新時,攜《法經(jīng)》入秦,并在變法過程中將《法經(jīng)》改編為秦律,史稱 “ 改法為律 ” 。律字最早的字義是指定音的竹笛,轉指音樂的旋律、節(jié)拍、節(jié)奏,具有穩(wěn)定 、恒常、 “ 均布 ” 的含義。商鞅以律字取代法字,突出強調(diào)法律的普遍適用性、穩(wěn)定性、必 行性,是穩(wěn)定而普遍的規(guī)則。這對于秦國法制的統(tǒng)一和發(fā)展具有積極的意義。從此以后,中 國古代的法典都以 “ 律 ” 為名。

      拓展閱讀

      春秋戰(zhàn)國(公元前770年-公元前221年),是百家爭鳴、人才輩出、學術風氣活躍的時代。是中國歷史上的一段大分裂時期,東周在戰(zhàn)國后期(公元前256年)為秦國所滅,所以春秋戰(zhàn)國時期在時間上并不全然包含在東周王朝里面。

      春秋戰(zhàn)國分為春秋和戰(zhàn)國兩個時期。春秋時期,簡稱春秋,指公元前770年到公元前476年,是屬于東周的一個時期。春秋時代周王的勢力減弱,諸侯群雄紛爭,齊桓公、晉文公、宋襄公、秦穆公、楚莊王相繼稱霸,史稱春秋五霸(另一說認為春秋五霸是齊桓公、晉文公、楚莊王、吳王闔閭、越王勾踐)。春秋和戰(zhàn)國的分水嶺是在公元前453年,韓、趙、魏三家滅掉智氏,瓜分晉國為標志。

      戰(zhàn)國時期簡稱戰(zhàn)國,指公元前475年到公元前221年,是中國歷史上東周后期至秦統(tǒng)一中原前,各國混戰(zhàn)不休,故被后世稱之為“戰(zhàn)國”!皯(zhàn)國”一名取自于西漢劉向所編注的《戰(zhàn)國策》。

      西周時期,周天子保持著天下共主的威權。平王東遷以后,東周開始,周室開始衰微,只保有天下共主的名義,而無實際的控制能力。中原各國也因社會經(jīng)濟條件不同,大國間爭奪霸主的局面出現(xiàn)了,各國的兼并與爭霸促成了各個地區(qū)的統(tǒng)一。因此,東周時期的社會大動蕩,為全國性的統(tǒng)一準備了條件。

      名稱

      春秋(公元前770年-公元前476年)的得名,是因魯國編年史《春秋》而得名,相傳《春秋》為孔子修訂,直至今日學術界對此說尚有諸多質(zhì)疑,并無統(tǒng)一觀點。這部書記載了從魯隱公元年(公元前722年)到魯哀公十四年(公元前481年)的歷史,共二百四十二年。后史學家為了方便起見,一般從周平王元年(公元前770年)東周立國起,到周敬王四十三年(公元前477年)或四十四年(公元前476年)為止(也有學者認為應到《左傳》記載之終(公元前468年)、三家滅智(公元前453年)或三家分晉(公元前403年)),稱為“春秋時期”。春秋時期之后是戰(zhàn)國時期。

      糾正:孔子卒于公元前479年,春秋戰(zhàn)國的分界線是以孔子去世那一年為界限,之前的為春秋,之后的為戰(zhàn)國。由于周貞定王姬介于公元前476年繼位,為了紀年方便,所以就以公元前476年為界,之前的為春秋,之后的為戰(zhàn)國。

      春秋時期,政治上,各種改革,變法連接不斷,而成功進行變法的國家則強大起來,通過這種政治變革周這段歷史時期的再次劃分,“戰(zhàn)國”一名取自于西漢劉向所編注的《戰(zhàn)國策》。隨著時間的發(fā)展,這種觀點得到了其支持者的完善和補充。在前403年之前發(fā)生的重大歷史事件,有公元前473年越王勾踐滅吳,和公元前403年三家分晉!妒酚洝返挠^點因包括了如上重要的歷史事件而得到多數(shù)采納。而戰(zhàn)國時期的結束是在秦統(tǒng)一中國(公元前221年)

      社會

      春秋戰(zhàn)國時期,社會上奉行俠義文化,“士為知己者死”和荊軻在易水旁留下“風蕭蕭兮易水寒,壯士一去兮不復返”的千古絕唱。戰(zhàn)國時代養(yǎng)士之風風靡一時,養(yǎng)士著名的“魏有信陵君,楚有春申君,趙有平原君,齊有孟嘗君,皆下士喜賓客以相傾”。這些士掙脫了奴隸制的束縛,周游列國,奔走呼號,發(fā)表自己的見解,活躍了戰(zhàn)國時代的學術空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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