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代多冤案
在清人眼中,本朝的法律制度較前代更為優(yōu)越,不過就算是有如此精細的法律制度,也還是造成了很多冤案的產(chǎn)生,為何這樣呢?清代的官員為何要這樣做誣陷自己的百姓。
張之洞就曾標(biāo)榜:我朝深仁厚澤固屬美不勝書,然大要則有兩事,一曰賦斂輕,一曰刑獄平。陳其元《庸閑庵筆記》中也說:近人詩文、制器均不如古,惟有三事遠勝古人:一律例之細也,一弈藝之工也,一窯器之精也。余于博弈不肯用心,窯物不甚措意,獨律例則數(shù)年州縣頗能極思研慮,而嘆其準(zhǔn)情酌理,湊乎精微,平衡至當(dāng),真非古人所能盡也。不過,在整體的制度設(shè)計愈加完備的同時,清代的地方司法系統(tǒng),一直存在著一個影響惡劣、人盡皆知,但無法解決的現(xiàn)象:諱盜。
所謂諱盜,即境內(nèi)如出現(xiàn)強盜案,特別是多名強盜入室搶劫財物,甚至殺、傷事主的案件,地方官吏往往不愿意據(jù)實立案,將盜情上報。
清代官員
在這種情況下,他們通常采取兩種做法避免立案。第一是建議、誘導(dǎo),甚至壓服事主,使其收回報案請求;第二是諱盜為竊,即如果事主丟失的財物不多,且沒有人員傷亡,就將明火執(zhí)仗的入室搶劫在案卷上改為偷偷摸摸的入室盜竊,以重作輕。
如果以上兩種做法遭到事主拒絕,或者被上司發(fā)現(xiàn),有少數(shù)喪盡天良的官吏就會采取一種最極端的方式掩蓋案情,將財物被盜、事主傷亡的罪名蓄意栽贓給本非強盜的良民,特別是事主的家庭成員,造成被誣者久陷囹圄,甚至家破人亡的`嚴(yán)重后果。
道光年間的名宦張集馨在擔(dān)任四川按察使時曾經(jīng)遇到這樣一件案子。遂寧知縣報告,本縣一蔣姓青年男子,被十八歲的妻子胡氏與十七歲的妹妹合謀捏傷睪丸致死。知縣在上報的文書中稱,蔣某患有癆病,其妻欲害死丈夫后改嫁,其妹欲害死親兄后獨吞家產(chǎn),所以合謀殺人。
妻子謀殺丈夫、妹妹謀殺哥哥,按照清律都是凌遲重罪。對于遂寧知縣這樣似是而非的說法,張集馨感到難以相信。等胡氏姑嫂二人提解到省后,張集馨親自審訊,見其二人都是纖弱女子,毫無潑悍之氣。問其為何殺夫殺兄?二女對曰:受刑后,書吏叫如此招供。又嚴(yán)審驗尸的仵作,仵作承認死者睪丸本來無傷,遂寧縣的張師爺怕驗尸單中填寫死者遍體無傷會導(dǎo)致上司駁查,遂叫仵作捏報睪丸重傷致死。再提蔣某的鄉(xiāng)鄰親友仔細查問,事情真相終于浮出水面。
此清代冤案死者蔣某夙患癆病,病勢十分沉重,從床榻走到臥室門的距離也要蹲地休息。案發(fā)當(dāng)夜,蔣某與妻子胡氏赤身在床上沉睡,下墊篾席,身蓋絮被。胡氏睡夢中忽聽其夫大喊一聲,滾下地去。胡氏欲披衣而起,卻找不到自己的衣服。她看到屋內(nèi)墻根處被挖出一個大洞,透進光來。胡氏一邊驚呼有強盜,一邊趕到小姑房中借衣服和照明之具。胡氏的呼喊之聲,廂屋居住的王氏母子,后院居住的蔣家叔嬸都曾聽見。隨后,叔嬸持燈前來,照見胡氏屋內(nèi)墻根有洞,屋內(nèi)絮被衣物盡失,本來身患重病的蔣某受到驚嚇,已經(jīng)躺在地上氣絕身亡。大門外杳無人影,洞口泥堆上顯有足跡。正在此時,又隱隱聽見鄰村有逐盜的叫喊聲。
清代冤案多是官員故意陷害
次日,該鄉(xiāng)保長等人將蔣家盜情到縣衙門稟報。知縣徐鈞執(zhí)意諱盜,命捕役誣陷胡氏姑嫂謀夫殺兄,用以掩蓋盜情。徐鈞到蔣家驗尸時,見蔣某因為病、嚇而死,尸身無傷,恐怕不好交代,即指其背上舊抓傷為致命傷,以屋內(nèi)彎針一根指為兇器。胡氏姑嫂遭嚴(yán)刑逼供,受刑不過,即聽差役教供,自認謀殺。
這個清代冤案的實情既被張集馨看破,胡氏姑嫂得以無罪釋放。事實上,對于這類因地方官諱盜而橫遭誣陷的受害者來說,能在本省內(nèi)正常的審轉(zhuǎn)程序中就得以伸冤洗雪,胡氏姑嫂還是比較幸運的。與她們相比,許多被誣之人的結(jié)局更要慘烈得多。